以案说法 | AI利用员工的工作文档“炼化”数字员工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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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律师,我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因为最近的AI热潮,我的公司正在用AI软件去炼化我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违法,我又要怎么去维护我的个人权益呢?
——利用生物员工的聊天记录、工作文档、工作成果去训练AI智能体,被称为“炼化”数字员工,正在一线大厂全面展开,从最初的尝试,到规模化地做员工数据采集,做AI炼化,引起了相关从业人员的普遍焦虑,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禁止,但是我个人认为,公司未经员工明确、单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把员工的工作内容/成果/经验拿去“炼化”训练AI,当属于违法;员工可以拒绝、要求停止并索赔。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员工工作成果中若包含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反映个人特征的数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前须取得单独同意。公司单方将聊天记录、文档等用于AI训练,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获明示授权,已涉嫌违法。员工有权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数据、停止训练,并可向网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复完咨询,看到网上介绍这个案例,特别推荐杭州中院二审判决某科技公司利用AI系统采集员工操作数据、制成数字员工后降薪裁员,被判赔偿26.1万元。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AI炼化员工案”,给所有的打工人一个提示:你的工作数据,不是公司的“免费饲料”。
一、涉及的法律
1. 《个人信息保护法》
——工作聊天记录、思维方式、沟通风格、操作习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如私人聊天、健康、财务)更受严格保护。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使用员工信息必须遵守“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单独授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能用劳动合同“一揽子”概括授权;必须明确告知用途、范围、存储期限、是否训练AI、是否第三方共享,并单独书面同意。公司仅为“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才可以用员工的数据;训练AI、做数字分身、提炼技能包,不属于“必需”。
2. 《民法典》人格权编
——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及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声音、肖像、姓名、名誉受保护。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思维路径、语言风格、决策逻辑等,虽属职务行为,但内嵌其独特人格特征,仍构成人格权益的延伸,未经许可用于AI复刻,可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不当利用与侵害。 做AI数字分身、用员工名字/声音训练,必须单独许可,否则侵权。员工的专业经验、决策模式、表达风格属人格利益,不能被无偿“蒸馏”成公司资产。
3. 《著作权法》
——员工在职产出的职务作品(如代码、文案、设计),公司有使用权,但不能擅自拿去训练AI(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员工的隐性经验、方法论、思路不构成“作品”,公司无权直接拿走。更值得警惕的是,当个体经验被抽象为算法参数、思维痕迹被压缩成训练样本,人便不再是经验的主体,而成了被提取、被编码、被消解的客体——那串权重背后,是鲜活人格的灰烬。这种技术性“人格剥削”,正在悄然改写劳动关系的本质。
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这就要求服务提供者对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负责,故员工对自身声音、影像、行为数据享有独立人格权益,企业采集、使用、训练前必须取得明示同意,且需清晰告知用途、范围与存储期限;未经单独授权的采集即构成违法。

二、公司违法行为举例
❌ 没告诉员工,偷偷抓取聊天/邮件/文档/操作日志训练AI。
❌ 劳动合同里写“所有数据归公司,可用于AI训练”,让员工签字。
❌ 把员工的个人风格、思维、话术做成“技能包/数字分身”,内部使用或复用。
❌ 离职后继续用员工的历史数据训练AI、运营数字分身。
❌ 拒绝说明数据去向、用途、是否出境、是否给第三方。
❌ 未对员工声音、影像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单独授权即用于AI训练;
❌ 未在员工入职、授权变更、系统升级等关键节点重新取得明示同意;
❌ 未建立员工数据使用异议响应机制,对提出撤回授权的请求超48小时未处理;
三、员工如何维权
1. 先取证立即保存原始数据:截取系统通知、权限弹窗、合同条款、培训材料中关于AI训练的表述;导出个人工作痕迹。保存: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通知/邮件/聊天记录(关于AI炼化、数据采集)、系统截图、工作文档、绩效考核、工资流水。重要电子证据可做时间戳或公证,防止被删。
2. 书面异议+拒绝授权 一封正式邮件或函件,明确写明“本人不同意将本人姓名、肖像、声音、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及经验以及工作会议发言、客户交流等文字表达用于AI训练、建模或制作数字分身。请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删除已采集的我的数据,并书面回复确认。”
用人单位若未经单独同意,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法》相关规定。若拒绝沟通或迟迟不予回复,则构成违法处理,员工可依法向网信部门举报,并同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
3. 内部沟通:主动联系工会或HR,要求公司书面答复,包括采集范围、用途、存储期限、是否训练AI、是否第三方共享、是否出境等;或者要求算法透明、人工复核、收益分成(若AI用员工的数据获利),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要求签收回执。若3个工作日内未获回应,视为默认拒绝,员工可同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投诉,
4. 外部投诉 当内部沟通无效时,可以向网信部门(12377):举报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违规训练AI或者向劳动监察(12333)举报强制数据采集、变相降薪/调岗/解雇。
5. 法律诉讼/仲裁(最后手段)可依法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停止侵害、删除数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经济损失)。

本文仅作为普法,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人士。
盖晓萍律师简介

高级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法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民商法硕士,二级建造师。先后担任过特大型国企法务专员,公务员,仲裁员,专职律师,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规,对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深入的实践经验。曾先后为上海城开集团、中建八局、上海航天研究院、中铁上海设计院、中科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上海银联、中建一局、上海勘察设计院等上百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担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建工仲裁院仲裁员及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参与承办上海城开集团收购嘉兴金泰置业烂尾楼项目;曾代理新加坡某上市公司天津滨海海水淡化EPC项目纠纷案(仲裁);代理上海某水业集团与凯发集团莆田大化纤EPC项目纠纷(仲裁);海南三亚海绵城市PPP项目案,江苏大运河枢纽BT项目,大运河疏浚工程纠纷、尼泊尔塔三水电站项目纠纷。
2023年曾以代理“马某、安徽某投资集团与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追偿权纠纷再审”荣获国际评级机构LegalOne的(Remarkable)奖;某国企“大运河枢纽BT项目案”荣获2024年度“项目与基础设施类行业标杆案例”,2025年荣获ALB(亚洲法律杂志)年度“争议解决律师大奖 ”;荣获GRCD2025年度“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律师大奖;荣获《商法》杂志 A-list“律师精锐”;钱伯斯(Chambers &Partner)大中华区“公司与商事”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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