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律师|当AI看见危险,企业必须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案件缘起:跨国惨案引发全球AI合规追责第一案
2026年4月2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旧金山分部立案受理Hayer v. Altman一案(案号:Case 3:26-cv-03705),标志着全球AI企业风险责任认定迎来标志性司法争议。本案原告为Lori Hayer,其以个人身份及未成年遇难者Z.B.权益继受人身份,起诉OpenAI CEO山姆·奥特曼、OpenAI基金会、OpenAI OpCo, LLC、OpenAI Group PBC等核心主体。
原告诉讼请求涵盖多项民事侵权主张,具体包括过失侵权、未依法警示执法机关、过失委托、协助及教唆大规模枪击犯罪、产品设计缺陷、安全警示不足、违反加州不正当竞争法、过失致人死亡、生存诉权纠纷等,全面追责OpenAI在暴力风险识别与处置环节的失职行为。
本案并非单一个案诉讼。据美联社、路透社、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卫报等多家权威外媒报道,加拿大塔姆伯勒里奇枪击案多名受害者家属已集体发起跨境民事诉讼,核心诉求是追究OpenAI及其核心管理层对本次恶性校园枪击事件的民事侵权责任。
回溯案件事实,2026年2月10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塔姆伯勒里奇发生重大恶性枪击惨案。涉案袭击者先在家中杀害亲生母亲与11岁弟弟,随后闯入塔姆伯勒里奇中学持枪行凶,造成多名学生及一名教育辅助人员遇难、多人受伤,最终袭击者当场自杀。
该案之所以突破普通刑事案件范畴,成为全球AI监管与法律界的热议焦点,核心关键在于原告方披露的关键前置细节:涉案袭击者长期使用ChatGPT,其账号早在2025年6月就因多次生成、探讨枪支暴力及人身伤害相关内容,被OpenAI智能风控系统标记并封禁。
原告诉状进一步主张,OpenAI专职安全审核人员经研判后,已认定该用户存在现实人身暴力威胁风险,并内部建议联系加拿大皇家骑警介入处置,但该风险升级建议最终未被企业采纳,OpenAI仅采取账号封禁措施,未向执法机关报备风险。时隔数月,重大枪击惨案发生。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事实均为原告单方诉讼主张,尚未经过法院庭审质证与生效判决认定。针对本次诉讼,OpenAI方面回应称,企业对利用AI工具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且在惨案发生后,已全面升级风险检测、执法机关联动报备、家长权限管控、危机救助资源推送等安全机制。
山姆·奥特曼曾向塔姆伯勒里奇社区发布公开致歉信,直言:“I am deeply sorry that we did not alert law enforcement(对于我们未向执法机关报备风险,我深表歉意)。”2026年4月28日,OpenAI官方发布社区安全声明明确:“When conversations indicate an imminent and credible risk of harm to others, we notify law enforcement(当对话内容显示存在迫近、可信的人身伤害风险时,企业将向执法机关报备)。”
两份公开文件形成强烈的逻辑对冲,构成本案核心争议焦点:2025年6月的风控审核中,涉案用户风险是否达到企业自认的“迫近、可信伤害风险”报备标准?若达到标准,企业为何未履行报警义务?若未达到,企业当时的风险判定标准是否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本案的核心研讨价值,不在于个案胜负,而在于解答一个行业根本性问题:当生成式AI具备识别用户现实暴力风险的能力时,AI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第三方受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虽然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结论无法直接适用于中国司法体系,但本案为全球AI企业划定了清晰的风险底线:技术智能化程度越高,风险识别能力越强,企业就越难以单纯以“用户自主行为”免除自身责任。
二、本案追责的核心并非“AI被罪犯使用”
犯罪行为由用户自主实施,为何AI平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大众常理,若行为人利用搜索引擎、社交软件、地图工具策划犯罪,平台无需为用户的自主违法行为担责,否则所有中性互联网工具都将沦为犯罪风险的“无限担保人”,彻底颠覆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逻辑。
从民事侵权法理层面来看,责任扩张确实存在法定边界,不能因悲剧后果惨烈,就无限制追溯工具提供者的责任。单纯的“工具被滥用”,不构成平台担责的法定依据,这是全球司法体系的通用共识。
但本案真正击中AI行业合规痛点的,并非“袭击者使用ChatGPT”这一表层事实,而是原告构建的完整追责逻辑链条:OpenAI并非事后知情,而是事前已精准识别暴力风险;企业并非无处置能力,而是已建立完善的安全审核与风险升级流程;企业并非无干预选择权,而是内部已形成报警处置建议,最终却仅采取封禁账号的轻量化处置措施,放弃了风险阻断的核心手段。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极具司法穿透力的核心主张:“The Tumbler Ridge attack was an entirely foreseeable result(塔姆伯勒里奇枪击惨案是完全可预见的结果)”。该表述并非既定事实认定,而是原告核心诉讼叙事——将案件性质从“用户自主滥用AI工具”,转化为“企业明知存在现实风险,仍未履行合理安全处置义务”。
这一法律定性的差异,是本案区别于传统网络平台侵权案件的关键。传统日用品、互联网工具经营者无需为用户后续犯罪行为担责,核心原因是经营者无法预判用户用途、无能力干预用户线下行为。但如果经营者已明确识别具体、紧迫的暴力风险,且具备报警、风控、干预的能力,却消极不作为,就不再适用“工具中立”的免责逻辑。
法律评判的核心,从来不是AI工具是否具备主观犯罪意图,而是技术经营者在识别现实危险后,是否履行了与自身技术能力、风控体系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生成式AI与传统互联网平台存在本质差异。搜索引擎、社交平台以被动展示、存储用户内容为核心功能,而ChatGPT等AI对话工具,依托长期、多轮、个性化的持续交互,能够精准捕捉用户的情绪变化、行为计划、思维模式,具备独立的风险研判能力。
尤其当AI企业主动搭建“智能检测-人工复核-风险分级-外部报备”的标准化风控体系后,就自愿承担了更高层级的安全义务,无法再以“不知情、无能力”规避责任。本案本质不是审判AI的工具属性,而是校验AI企业的风控履约能力——技术能力的升级,必然对应法律责任的扩容。
三、侵权认定门槛:美国侵权法下原告需突破三大核心要件
依据美国联邦民事侵权法规则,民事责任的成立需满足完整的责任构成要件,原告仅证明企业存在行为瑕疵不足以追责,必须依次突破风险可预见性、行为可控制性、因果关联性三大法定门槛,方能认定OpenAI的不作为构成侵权。
(一)第一道门槛:风险具备法定可预见性
风险可预见性是过失侵权成立的首要前提,要求损害结果并非突发、偶然发生,而是基于事前明确、具体的风险信号,可被理性经营者预判。
原告诉状主张,2025年6月,OpenAI风控系统已识别出涉案用户对话中存在大量枪支暴力、人身伤害相关内容,将其纳入“伤害他人筹备行为”专项风控流程,且专职审核人员已判定该用户存在“可信、迫近的暴力威胁”。若该事实可在后续证据开示中被佐证,本案将彻底区别于普通的“网络危险言论”案件。
司法层面的可预见性,禁止事后结果倒推,要求风险信号在损害发生前已足够清晰、具体,足以让具备专业能力的经营者意识到风险将从言论表达转化为现实伤害。因此,原告的核心举证责任,并非证明用户发表过危险言论,而是证明OpenAI内部已法定化识别现实暴力风险,却未采取处置措施。
(二)第二道门槛:企业具备风险干预可控制性
传统互联网平台的核心免责依据,是面对海量用户与内容,无法实现全覆盖审核与线下行为干预,不具备实质控制能力。但该抗辩理由,对搭建完善风控体系的头部AI企业不再完全适用。
OpenAI官方安全声明明确,企业具备智能风险检测、用户长期行为模式研判、人工复核、风险分级处置、执法机关报备等全链条能力,可自主完成账号封禁、重复注册拦截、风险升级上报等操作。该公开表述,直接锁定了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也成为法庭追责的核心依据。
后续庭审争议将聚焦于企业风控机制的实际落地情况:谁识别了风险、谁作出处置决策、谁否决了报警建议、风险判定标准是否统一、商业利益与品牌声誉是否干预了安全决策。企业自认的风控能力,反过来成为约束自身行为的法律标尺。
(三)第三道门槛: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本案最难突破的举证门槛,也是OpenAI最核心的抗辩支点。即便能够证明企业未履行报警义务,也不直接等同于企业的不作为导致了枪击惨案。法院将重点核查:若OpenAI及时报备风险,加拿大警方是否能够有效介入、制止袭击者的暴力筹备、阻断惨案发生。
同时,袭击者的自主犯罪行为、枪支管控漏洞、校园安全防护、警方应急处置等多重因素,均可能切断企业不作为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因果关联。
但司法实践中,过失侵权的因果关系无需达到“百分百避免损害”的绝对标准,只需证明被告的不作为实质性提升了损害风险、剥夺了受害人获得救济的合理机会,即可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联。
据此,原告将重点举证完整风险链条:企业识别风险—内部建议报警—管理层否决处置—仅封禁账号且未有效拦截用户重新注册—用户持续完善暴力计划—最终发生伤亡惨案。而OpenAI将抗辩:用户自主犯罪是直接、核心原因,企业风控瑕疵仅为次要因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进阶追责逻辑:产品设计缺陷直指AI行业底层漏洞
若原告仅主张“企业见危未报”,案件争议将局限于单次风控决策失误。而本案诉状的核心亮点,是新增了产品责任追责路径,直指GPT-4o模型的底层设计缺陷,对整个生成式AI行业具备颠覆性约束意义。
原告主张,OpenAI对GPT-4o的核心设计逻辑优先侧重用户活跃度、使用粘性等商业化指标,未将安全风控作为核心优先级。模型自带的记忆功能、拟人化交互、全天候陪伴式对话特性,会持续强化有暴力意念用户的犯罪思维,成为暴力风险的“放大器”。
诉状明确指出:“For ordinary users, memory was a convenience(对普通用户而言,模型记忆功能是便捷工具)”,但对存在暴力倾向的特殊用户,该功能会持续留存、迭代用户的暴力计划,固化极端思维,大幅提升现实伤害概率。
该追责逻辑突破了传统互联网平台的免责壁垒。传统平台可依据“内容由用户生成、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免责,但产品责任规则不关注内容生产者,只关注产品本身是否存在不合理安全缺陷。只要产品设计存在固有风险、安全警示不足、无可行替代安全方案,企业即便未直接生成危险内容,也需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生成式AI的特殊属性,让其介于“信息内容”与“智能产品”之间:其输出内容为实时生成的语言文本,看似属于言论表达范畴,但本质是企业通过模型训练、参数设置、功能设计、商业化策略搭建的智能系统输出的产品功能。
本案的核心司法争议难点,也正源于此:AI对话输出应当适用宪法言论自由保护规则,还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则?若认定为言论表达,企业可依托平台中立、用户自主行为免责;若认定为产品功能,企业就必须为模型设计缺陷、安全机制缺失承担法定责任。
原告的核心诉讼策略,是将案件从“用户言论滥用”剥离,纳入“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追责框架,倒逼行业正视AI拟人化、陪伴化设计背后的安全漏洞,终结“AI只是被动工具”的免责惯性。
五、案件决胜关键:内部留存文件决定最终走向
此类新型AI侵权诉讼的胜负,从不取决于舆论争议或行业概念博弈,而是取决于证据开示阶段披露的企业内部文件。公开诉状与媒体报道仅能呈现表层叙事,企业内部的风控工单、决策记录、标准文件,才是决定案件性质的核心依据。
对原告方而言,核心关键证据包括:袭击者与ChatGPT的完整对话日志、2025年6月系统风险标记记录、人工审核完整工单、安全团队风险评估意见及报警建议书面文件、本次风控决策的参与人员与审批记录、账号封禁后的反规避机制落地情况、用户后续重新注册交互记录,以及企业内部安全标准与对外公开承诺的一致性证明。
若内部文件证实,安全团队已明确判定风险迫近、可信并建议报警,最终因商业声誉、运营成本等非安全因素被管理层否决,本案将从“单次判断失误”升级为企业系统性安全机制失效,OpenAI的抗辩空间将被大幅压缩。反之,若内部记录仅显示普通违规判定、无现实风险预警,原告的完整追责链条将直接断裂。
对OpenAI而言,有效抗辩无需单纯否定悲剧关联性,而是需举证五大核心事实:企业具备清晰、统一、可落地的风险分级处置标准;本次风险未达到法定报警阈值具备合理依据;账号封禁与反规避措施在当时技术、法律、隐私框架下已属合理;产品设计未主动强化用户暴力思维;用户最终犯罪行为是独立自主选择,与企业风控瑕疵无直接关联。
本案牵动全球AI行业的核心原因,是它揭露了行业普遍隐患:多数AI企业重视对外安全宣传,却未搭建可审计、可追溯、可校验的风控决策体系。技术快速迭代不能替代合规留痕,法庭最终评判企业安全能力的,从来不是公关话术,而是完整、真实的内部决策记录。
六、本土合规启示:中国AI行业的风险边界与落地要求
本案审理法院、涉案主体、事发地均不在中国,判决结论无法直接适用于中国司法体系,但对国内AI企业合规建设、行业监管、社会风险防控具备极强的参考价值。中国法语境下,AI暴力风险处置需同时适配多重法律框架,包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处置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重规范体系。
国内司法与监管体系,同样不要求平台对所有危险言论无差别报警,避免造成隐私侵权、执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合规核心是分层分级、精准处置:普通负面、危险言论触发模型拦截与风险提示;反复、具体的暴力筹备言论触发人工专项复核;具备明确时间、地点、工具、目标的迫近暴力风险,启动外部报备与执法联动机制。
基于本案争议,国内AI企业可落地五大合规升级方向:第一,建立标准化暴力风险分级体系,明确一般违规、潜在风险、可信风险、迫近风险的处置流程、审核权限、办结时限;第二,固化执法报备机制,明确报警阈值、双人复核、全程留痕、管理层审批规则,杜绝临场决策;第三,完善账号风控闭环,封禁账号后搭建重复注册、设备异常、行为规避的识别拦截体系;第四,针对陪伴式、心理交互类AI产品,新增风险对话中断、现实求助引导、监护人告知、人工升级审核等固化产品功能;第五,建立高风险个案专项存档制度,实现风控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同时,校园、家庭与用户需摒弃“风险全部交由平台承担”的认知误区。家长需重点关注未成年人AI使用习惯,若发现孩子出现暴力幻想、报复叙事、极端情绪、沉迷武器相关内容等异常,需及时留存证据、对接校园心理干预、必要时报警处置。学校需将学生AI交互中的暴力风险线索纳入校园安全评估体系,杜绝将极端言论视作普通玩笑。
针对跨境AI侵权纠纷,当事人需重点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依托司法证据开示规则,固定平台交互日志、风控记录、决策文件,同时衔接跨境侦查材料、隐私保护规则,避免关键证据灭失,保障维权合法性与有效性。
七、行业终局变革:技术能力重新定义AI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Hayer v. Altman案仍处于诉讼早期阶段,法院尚未作出实质性判决,后续可能出现诉求驳回、证据开示、责任缩减等多种结果,现阶段无法判定双方胜负。但本案的行业价值已然凸显:彻底终结了AI平台“用户行为自负”的绝对免责惯性。
过去,AI企业的安全承诺多为品牌宣传话术,而本案将所有安全公开承诺转化为可被司法校验的法定义务。企业对外宣称的风险识别、安全防控、执法报备能力,均会成为法庭追责的核心依据。技术能力越强,责任义务越重,将成为AI行业合规的底层逻辑。
本案并非要求AI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倒逼行业建立清晰、法定、可落地的责任边界:明确内容拦截、人工复核、外部报警、产品整改的适用场景,杜绝企业在安全、隐私、商业利益之间随意权衡。
AI工具本身不会实施暴力犯罪,但智能模型能够精准捕捉用户的危险动向。技术的核心价值不仅是智能化服务,更是风险预警与风险阻断。当AI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成为用户行为的“观察者”,法律就必然要求其承担对应的“守护者”义务。技术迭代无边界,但安全责任必有底线,看见危险却不作为,终将成为AI行业无法规避的合规红线。
(本文作者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作一般性法律观察与评论,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仍需结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规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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