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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35:故意的种类
(第六章责任第二节积极的责任要素)
(一)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可以将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
故意
1.认识到犯罪的实现(发生结果)是确定的,就表明有确定的故意。
2.不确定的故意包括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
(1)认识到结果可能(而非确实))发生(不是确知),并且不是积极希望
结果发生(不是意图)而是放任结果发生的。属于未必的故意。
(2)概括的故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①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是确定的,但结果发生的行为对象不特定,即行为
对象的个数以及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是不确定的。
例1:向一群人投掷炸弹的行为人,对因爆炸而死亡的具体范围是不确定的。
例2:在电话亭里放置加入了毒药的饮料,导致饮用者死亡的,成立故意杀
人罪。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情形的概一括的故意中,行为人并不是对所有人都有
故意,只是对处于危险领域的被害人具有故意。(新增)
例3:行为人为了确认自制炸弹的破坏力,在地铁车厢引燃炸弹,导致数人
伤亡时,应当认为行为人对离炸弹较近的乘客具有杀人的故意,对离炸弹略远的
乘客具有伤害的故意。
②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第一个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为了确保结果发生,
又实施第二个行为以确保结果发生。
例4:甲向悬崖边的乙开枪射击,但不确定倒地后的乙是否死亡,于是将乙
推至悬崖下。事后查明,乙中枪的当时并没有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疑问地
肯定甲对具体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3)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只有一个对象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
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时,就是择一的故意。
与概括的故意不同,择一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只发生于一个行为对象上。
例1:逃犯甲的手枪只有一发子弹,警察乙带着警犬在后面追捕,甲认识到
回头射击既可能只打中警察,也可能只打中警犬,但认为不可能同时击中警察与
警犬。客观方面则存在多种可能,张老师采用了非难重点说:首先将非难的重点
放在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优越的法益一方,在法益等价时,则认定行为人对二者
均成立故意犯(想象竞合)。
(1)仅打中警犬,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仅打中警察,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既没有打中警察,也没有打中警犬(其中,又可能存在打死警察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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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大、打死警犬的危险大等情形),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同时打中了警察与警犬,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5)没有打中警察,成立两个故意杀人未遂
(6)打中一名警察,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7)打中两名警察,成立两个故意杀人既遂
【2015 年单选】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 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
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枪
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答案:B
(二)根据故意是否依附于一定条件将故意分为无条件故意与附条件故意。
1.前者是指行为人决意无条件地实施实行行为;
2.后者是指行为人决意在具备一定条件之后便实施实行行为,由于“条件成
熟就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是确定的,故仍然成立故意。
在本书看来,这是对行为意志(犯意)的一种区分,而不是对作为责任形式的
故意的区分。事实上,只有在行为人实施了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或者至少实施
了可罚的预备行为)之后,才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例1:A 意欲强奸B 女,但内心打算是,如果B 女长相难看就不奸淫(保留中
止的决意)。就此而言,还不能认定A 具有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这只不过是行为
意志。如果A 着手实施暴力行为后发现B 女长相难看,便放弃了奸淫行为,则由
于A 实施了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并且能肯定其具有强奸的故意,因而可认定为强
奸中止。
例2:甲在与乙见面前准备了手枪,内心打算是,如果乙拒绝自己的要求就
杀害乙(基于未确定的事实的决意),但在乙的态度并不确定时,手枪走火导致乙
死亡。由于甲没有实施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故意对其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预备)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