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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45: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事前故意
(第六章责任第二节积极的责任要素)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
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1: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甲以为乙已
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由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既然被害人已经休克,而且
丧失反抗能力,表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介入行为人
的第二个行为也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将结果
归属于第一个行为。
而且,实施第一个行为时行为人确实具有杀人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
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知识点46: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结果提前
实现
(第六章责任第二节积极的责任要素)
结果的提前发生,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例1: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前一行为)熟睡后将其绞死(第二行为),但未待
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
当行为人计划的两个行为都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时,可以将两个行为作为
一个整体来把握。因而可以认为,行为人在实施前一行为时,对该行为与结果之
间的关联性就具有认识。
其二,只有能够认定行为人实施前行为时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才可能符合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换言之,上述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
于行为人的前一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
具有着手实行的意思。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就只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对于上例可以认定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有着手实行的意思,故应认定
为故意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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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一行为不能评价为着手实行,则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
的想象竞合。
例2: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
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
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的意思,只能认定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
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