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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45(1)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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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67: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的类型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三节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类型
间接正犯的类型,其实是利用者支配、操纵被利用者的类型。换言之,如果
符合下列间接正犯的类型述类型,则表明利用者支配、操纵被利用者实现了构成
要件,因而成立间接正犯。
(一)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
1.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知情的妻子乙接受贿赂时,甲是否成立受贿罪的间接
正犯?甲虽然没有直接接受贿赂,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单纯地接受财物,
而是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说要求财物与职务行为的交换性。甲指使妻子
收受财物的行为就可以评价为构成要件行为,应当属于受贿罪的直接正犯。换言
之,甲直接支配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侵害,因而是直接正犯;乙缺乏侵犯
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不能成为正犯,仅成立帮助犯。
2.在支配、操纵被害人自我侵害时,也可谓被利用者缺乏构成要件的行为对
象要素。
例1:甲强迫乙自我伤害造成轻伤的,乙的行为不符合伤害“他人”的对象
要件,但甲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二)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一般认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现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例1:A 为了使B 死亡,以如不听命将杀害B 相威胁,迫使B 攻击C,同时
命令C 正当防卫杀害B,后C 正当防卫杀害了B。此时,B 与C 都是A 的工具,
应认定A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不过,如果利用者虽然制造了利益冲突,但只要没有操纵利益冲突的处理,
就不能认定为间接正犯。
例2:甲诱导乙杀害丙,同时提醒丙正当防卫,乙在对丙实施杀害行为时,
丙正当防卫杀害了乙。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因为在本例中,甲虽然制造了利益冲突,但没有支配、操纵乙和丙的行为,或者
说没有操纵利益冲突的处理,不符合间接正犯的特点。但由于甲教唆乙实施了杀
人行为,故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
例3:甲为了非法拘禁乙,谎称乙是现行犯,使警察拘留了乙。
警察拘留无辜者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警察只是没有责任而已。所以,甲的行
为应当归入利用不知情者(无故意)的间接正犯。如果警察明知乙不是现行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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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甲不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新增案例)
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
例4:甲谎称乙饲养的狗为疯狗,使乙杀害该狗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
接正犯。再如,行为人强迫被害人自伤的,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三)被利用者欠缺责任
1.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也就是所谓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例1: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
正犯。
例2:甲明知前方有人,却对乙谎称前方有野兽,让乙开枪射击,乙误以为
是野兽而开枪射击导致他人死亡。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
接正犯。
例3:A 将一把装有子弹的手枪交给B,并谎称枪中没有子弹只是用手枪吓
唬C,B 在利用手枪吓唬C 时打中了C,造成C 死亡。无论B 是否有过失,A 都成
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但是,在选择性要素的场合,由于各种要素具有等价性,利用者对被利用者
实施欺骗行为的,不成立间接正犯。
例4:甲拐骗了已满14 周岁的少女丙后,谎称丙是不满14 周岁的男童,让
乙将丙出卖给他人。甲不是间接正犯,换言之,甲与乙均为直接正犯。
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也
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例5:甲明知丙坐在丙家某贵重财物后的椅子上,但乙不知情,甲唆使乙开
枪毁坏贵重财物,乙开枪致丙死亡。乙虽然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但没有杀人故
意。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应归责于甲,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在行为人对加重犯中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具有故意时,如果被利用者对
加重要素缺乏故意,利用者有可能成立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例6:乙知道抢劫军用物资可能被判死刑决意不抢劫军用物资。甲唆使乙抢
劫时,谎称被害人运送的是普通财物,乙客观上抢劫了军用物资,但误以为自己
抢劫的是普通财物。乙因为没有认识到加重要素而不可能承担抢劫军用物资的责
任,只能承担普通抢劫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甲成立抢劫军用物资的
间接正犯。
例7:A 谎称某个建筑物是厂房(实为居民住宅),唆使B 进入“厂房”实
施抢劫行为,B 信以为真,侵入其中实施抢劫行为,事实上属于入户抢劫的,应
认定A 是入户抢劫的间接正犯(B 为普通抢劫的正犯)。
就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因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
间接正犯理当具备特殊身份,属于支配人不成立间接正犯。
例8:普通公民A 欺骗国家工作人员B,声称自己需要现金购买进口药品,
可以在10 天之内归还。B 将公款挪给A 后,A 将该款用于购买股票,一个月之内
归还公款。假如B 明知A 借用公款是为了购买股票,B 的行为当然构成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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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参见刑法第384 条)。但B 不知道真相,但不具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故意,A 的行为与间接正犯相似,但由于A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挪
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仅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2.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
例1:甲以牟利目的利用没有牟利目的的乙传播淫秽物品。如果乙明知甲具
有牟利目的,则乙与甲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共同犯罪,甲不是间接正犯。
如果乙不仅自己没有牟利目的,也不明知甲有牟利目的,而甲支配或操纵了犯罪
事实,则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乙仅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例2:A 对B、C 谎称D 欠其100 万元,唆B、C 扣押D,待索回欠款后给B、
C 各5 万元的报酬,B、C 信以为真扣押了D,A 则向D 的亲属实施了勒索行为。显
然,A 构成绑架罪的间接正犯,B、C 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3.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
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犯罪时,后者并非均为间接正
犯。只有当后者支配、操纵了犯罪事实时,才能将其认定为间接正犯。
例1:18 周岁的甲唆使15 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的,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
唆犯)。15 周岁的乙只是因为缺乏有责性,而不承担责任。教唆限制责任能力
者实施犯罪的,不宜认定为间接正犯。因为减轻责任能力者依然具有一定的辨认
控制能力,难以认定教唆者支配了犯罪事实。
4.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行为
如果利用了他人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争议地成立间接正犯。
例1:司法人员甲欺骗乙说:“捕杀麻雀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你可以大量捕
杀。”乙信以为真,实施捕杀行为。甲成立间接正犯。
例2:甲欺骗乙说:“丙的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了,但你现在攻击他仍然
是正当防卫。”乙信以为真,在丙的不法侵害结束后伤害了丙。如果乙的认识错
误是可以避免的,则甲不成立间接正犯,仅成立教唆犯。
5.利用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例1:甲威胁乙说,如果乙不毁坏丙的财物,甲就毁坏乙的等价财物。虽然
有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本书认为甲仅成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