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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47(1)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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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67: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五节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的种类
认定共同正犯的目的是让共同正犯者承担正犯责任。
例1:A、B 共谋对C 实施伤害行为,A 造成一处重伤,B 造成一处轻伤。
对A、B 必须认定为共同正犯,使A、B 二人均对重伤与轻伤承担责任。
(一)实行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
1.实行共同正犯个以上的参与人都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或者至少实施了构
成要件的部分行为并起重要作用的,成立共同正犯。
几种具体类型:
(1)各参与人单独没有能力实现构成要件,只有共同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才能实现构成要件。
例1:甲乙二人一起将他人的保险柜抬回家的情形。单独一人因为搬不动保
险柜,而不可能完成盗窃罪。
(2)各参与人单独可以实现构成要件,在共同实施时各自均实现了构成要
件。
例1:甲、乙共谋同时向丙开枪,甲打中丙的头部、乙打中丙的心脏,都是
致命伤。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也可能构成实行共同正犯。
例2:A 与B 通谋,A 向C 谎称前方的人D 是可以猎捕的野兽,C 信以为真,
与B 一起向D 开枪,导致D 死亡。不管谁击中D,都可以认为A 是间接正犯、B
是直接正犯,二者构成实行共同正犯。
(3)在单一行为的犯罪中,各参与人均实施了足以直接造成结果的实行行
为,但只有一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
(4)在单一行为或者复合行为的犯罪中,各参与人均实施了足以直接造成
结果的行为,而且,各参与人的行为均是结果的原因。
例1:甲与乙基于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开枪,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但由于两
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丙失血过多死亡。虽然分别判断也能肯定甲、乙的行为都
是死亡结果的原因,但是由于二人共同实施,应认定为共同正犯。
例2:A、B 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对C 实施抢劫行为,二者都实施了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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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强取财物的行为。A、B 对暴力造成的伤亡结果与财产损失结果,均应承担责
任。
(5)在复合行为的犯罪中,各参与人分担了一部分实行行为。
例1:甲与乙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抢劫,甲对丙实施暴力压制被害人反
抗后,乙强取财物。在这种场合,甲与乙对暴力造成的伤亡结果与财产损失,均
应承担责任。
2.共谋共同正犯
没有分担实行行为的事前共谋者,如果与直接行为者同等程度地对实现犯罪
起到了重要作用,就是共谋共同正犯。之所以要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是因为在许
多案件中,在事前的共谋阶段产生了强烈影响的参与人才是重要人物,正是由于
共谋的形成是重要的,所以,共谋者中谁分担实行行为,在可罚性评价上则不是
本质性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6 条的规定,共谋共同正犯实际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
支配型的共谋共同正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尤其是犯罪集
团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他们在共谋阶段对犯罪计划的形成起到了重要
乃至决定性作用,直接实施者只需要按计划实施,就能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另一
种是分担型共谋共同正犯,即主要是通过分担部分构成要件外的行为,对构成要
件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
(二)故意共同正犯与过失共同正犯
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共同正犯分为故意的共同正犯与过失的共同正犯。
故意的共同正犯因为是典型的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参与形态,故不存在争
议。存在争议的是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刑法第25 条第2 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传统刑法理论据此认为,刑
法否认了过失的共同犯罪,当然也否认了过失的共同正犯但是,从理论与实践上
说,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的观点具有合理性。
例1:甲与乙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 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
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共用一支JW-2622 型半自动步枪)。两人轮流各射击子
弹3 发,均未打中,但其中1 发子弹穿过树林,将离阳台100 余米的行人丙打死。
如果不采取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就不能认定谁的行为造成了丙的死亡,
因而根据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甲、乙均不能追究过失犯的刑事责
任。
所以,只有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对甲、乙采取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才能将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与乙的行为。既然甲、乙二人有共同实施行为的意
思联络,并且能够将结果归属于甲、乙的行为,就意味着二人构成了不法层面的
共同犯罪。
如果能够在理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那么,随之便可以肯定结果加重犯
的共同正犯。既然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基本行为,并且由基本行为导致了加重结
果,即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而且二人以上均对加重结果具有预
见可能性,故二人以上都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即使加重结果在表面上由其中
一人的行为所致,但该行为依然是共同基本行为的一部分,从整体上仍然能够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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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所致,故应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三)着手后的共同正犯与预备罪的共同正犯(新增知识点)
以共同正犯是否着手为标准,可以分为着手后的共同正犯与预备罪的共同正
犯。当二人以上的共同正犯中有一人已经着手实行时,就可谓着手后的共同正犯
(不同于前述实行共同正犯)。
所谓预备罪的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预备行为,
但未能着手实行的情形。
例1:甲与乙共谋实行抢劫行为,并共同准备了实行抢劫行为的工具,但由
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实行抢劫。
甲与乙构成抢劫罪预备犯的共同正犯。由于共同正犯并不以二人以上共同实
行为前提,故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预备行为,对预备行为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时,
就应认定为预备罪的共同正犯。
二、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1.全部责任中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客观归责。即使共同正犯者只实施了部
分行为,其部分行为也与全部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进而也要将全部结果归属于
其行为。
2.全部责任是指要将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全部归属于共同
正犯者的行为。
例1:甲、乙共谋共同伤害丙,二人同时持刀伤害丙,甲造成了丙上肢的重
伤,乙造成了丙腿部的轻伤。由于甲、乙是故意伤害的共同正犯,所以,不仅要
将重伤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而且要将乙造成的轻伤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亦即,
甲要对重伤与轻伤均承担责任。同样,不仅要将轻伤结果归属于乙的行为,而且
也要将重伤结果归属于乙的行为,亦即,乙也要对重伤与轻伤均承担责任。
3.全部责任还意味着共同正犯要承担正犯责任,而不是承担从犯的责任。
在上例中,不能说甲对轻伤承担从犯的责任,乙对重伤承担从犯的责任,而
是说,甲、乙对重伤与轻伤均承担正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