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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74:共同犯罪——承继共犯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八节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承继共犯的概念
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正犯行为之后,后行为人
以共同实施的意思参与犯罪,并对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情况。
例1:甲以抢劫罪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此时知
道真相的乙与甲共同强取财物。
例2:甲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抓获,知道真相的乙与甲共同对抓捕者实施
暴力,从而使甲避免被抓捕。
承继的帮助,是指前行为人(正犯者或者共同正犯者)实施了一部分行为之
后,知道真相的后行为人以帮助的故意实施了帮助行为。
例1:A 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在A 杀死被害人后强取财物的过程中,知道真
相的B 拿着手电筒使A 在黑暗中更容易取得被害人财物。
显然,不可能存在承继的教唆。
二、承继共犯的时间范围
除了继续犯(持续犯)以外,承继的共犯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
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在犯罪行为实质性完结之后,更不可能
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与帮助犯。
三、承继的行为性质
1.在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
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宜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因为后行为人的行为既是构成要
件行为的一部分,也的确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因果性。
2.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
物的行后行为人,成立抢劫罪。
例1: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知道真相的乙为了帮助甲抗拒抓捕,与共同对
A 实施暴力,但并没有造成伤害结果。
乙的行为与甲最终取得赃物具有因果性;即使甲盗窃的赃物最终被A 夺回,
乙的行为也为A 夺回财物制造了困难(危险)。结果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甲先前造成的是盗窃罪的结果(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财物的占有),乙的
参与行为使得甲、乙最终造成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压制被害人反抗而转移财物的
占有)。其次,乙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暴力,而是同时具有使甲的盗窃行为成为
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的机能。所以,上例中乙的行为,不是单纯的暴力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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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时起到了使甲的盗窃行为成为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的作用。即使乙是为了使
甲逃避抓捕或者为了毁灭罪证而与甲共同对被施暴力,也依然起到了这种作用。
既然如此,就应当肯定乙的行为对甲事后抢劫起到了作用,乙理当承担事后抢劫
的责任。
3.在其他可能存在(或者类似于)复行为(但并非结合犯)的犯罪中,后行
为人参与后一行为的,原则上也应按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认定。
例1:甲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高暴力行为,压制了妇女的反抗。中途参与
的乙实施奸淫行为或者帮助甲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的正犯、承继的共同
正犯或者帮助犯。
例2:A 以暴力压制妇女反抗后,B 参与实施猥亵行为的,对B 应以强制猥
亵罪的正犯或者共同正犯论处,不能因为B 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就否认其行为成
立强制猥亵罪。
4.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
犯罪。因为结合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型的结合,换言之,两个犯罪原本是独立
的、分离的,既然如此,就应当分别认定各参与人的行为性质。
例1: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的,甲属于
“绑架杀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不得对乙适用“绑架杀人”的法定刑(参
见刑法第239 条)。
例2: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丙之后,乙虽然与甲共同强奸了丙,但没有
实施其他行为。乙仅成立强奸罪,不得对其适用“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40 条第1 款)。
5.在牵连犯的场合,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不成立牵连犯,仅成立后
一犯罪。(新增知识点)
例1:甲以诈骗财物为目的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此后,乙知道真相,
与甲共同利用该伪造的公文、证件骗取他人的财物。甲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乙仅成立诈骗罪。
四、承继的责任范围
利用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后行为人不应对与自己行为没有任何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例1:当甲以抢劫的故意对被害人丙实施暴力且导致丙死亡后,乙参与夺取
财物的,乙仅成立普通抢劫罪,不得对其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例2:甲非法拘禁丙三天后,乙参与实施继续拘禁丙的行为。乙对甲单独实
施的非法拘禁丙三天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例3:A 连续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在已经实施三起诈骗行为后,B 参与其中,
与A 共同实施了另四起诈骗行为。B 仅对后四起诈骗数额承担责任,而不对前三
起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例4:在轮奸犯罪中,前行为人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后,与前一奸淫行为无因
果性的后行为人强奸同一妇女的,后行为人仅成立普通强奸罪;只要前行为人应
当对后行为人的强奸结果负正犯责任(如前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使妇女丧失反抗能
力,并且明知后行为人强奸该妇女),就对前行为人适用轮奸的规定。
由上可见,承继的共犯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
任。
后行为人对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其他加重情节,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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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A 入户后在着手实行抢劫的过程中,电话通知B 为自己的抢劫行为望
风。B 到户外为A 望风或者只是在户外对甲强取财物的行为提供其他帮助的,A
成立入户抢劫,B 是普通抢劫的共犯。因为B 的望风行为与A 入户的加重情节没
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