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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9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1.本罪不属于身份犯。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
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
铁路运营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
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
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
事罪。
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
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
罪。
乘车人在交通工具上对他人实施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
工具正常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样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而且对非交通运输人员不必
做出某种限制。
2.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换言之,行为虽
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
的,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例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
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
退或者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
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例2: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的目的,是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
故。如果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
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3.本罪为过失犯罪。
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妨害安全驾驶
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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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
过失。
由于交通肇事罪包含了基本犯为故意犯的结果加重犯,所以,二人以上能够
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例1:车辆所有人王某明知他人醉酒,仍应醉酒者的要求将车辆交其驾驶,
后者在驾驶过程中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王某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行为。由于他人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进而构成
交通肇事罪,王某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性,且主观上具有过失,
故对王某也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认定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
原理。
4.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行为的区分,以正确区分刑法上的责任与交通行政
管理上的责任为前提。
但是,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
的责任认定。
例1:行为人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
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事后逃离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 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
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里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不能将交
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果归属混为一谈,不能以交通管
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替代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的判断。
在“事后逃离案”中,行为人的逃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逃离行为。即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承担全
部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换言之,只有在伤亡结果能够归属
于行为人的行为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讨论各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大小,而非相反。
此外,即使因为行为人逃逸导致事实不清,在刑法上也必须适用事实存疑时有利
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将行政责任的法律根据直接当作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5.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
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先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来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宜作为包括的一罪处理。
先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的,
原则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6.“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第二档)的认定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
提。
例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轻伤后逃逸的,不能适用“交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
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例2:无驾驶资格的乙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随后逃逸的,则可以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办理交通案件解释》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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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但张老师认为,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
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
所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被害人需要救助为前提,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
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如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救助的可能性等)而逃走的,
当然不存在逃逸的问题。刑法第133 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意味着不
救助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就不存在逃逸的问题。综上所述,
所谓逃逸,是指在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救助义务。
例1: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虽然仍在原地,但不救助受伤者的,应认定
为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现场冒充路人救助被害人,同时让其他人冒
充肇事者的,不属于逃逸;但如果在现场冒充路人却并不救助被害人的,则属于
逃逸。
例2: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让自己的家属、朋友等救助伤者,自己离开
现场的,不属于逃逸。
例3:造成交通事故后,警察立即到达现场后,行为人并非为了逃避救助义
务而逃跑的,不属于逃逸(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警察负担救助被害人的责任)。
例4: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逃跑的,不属于逃逸。
行为人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发现伤者死亡后弃尸逃走的,不属于逃逸。
例5: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在短暂时间内又返回现场救助被害人,
不应认定为逃逸;立即返回现场后警察已经到场或者被害人已被他人救助的,也
不应认定为逃逸。
例6: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后,在能当场救助的条件下不救助被害人却直接
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既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成立自首。
7.“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1)将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却
不履行该义务。所以,因不救助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但
是,将逃逸的动机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明显不当。
例1:甲驾车追杀骑摩托车的乙,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丙重伤,甲为了
追杀乙而没有救助丙导致丙死亡。根据《办理交通案件解释》,甲不属于逃逸致
人死亡。这显然不合理。
例2:行为人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不救助重伤者,而是直接
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导致重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办理交通案件解
释》,甲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仅成立普通的交通肇事罪。这显然混淆了案件的
不法事实与行为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大小,明显不当。
(2)“因逃逸致人死亡”以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例3:行为人超速驾驶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进而导致其死亡的,不能适用“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3)“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指逃逸这一不作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
因为肇事后的单纯逃逸实际上属于受刑罚处罚的不作为行为(至少是一种遗弃行
为),只不过不是独立地予以处罚(事实上也不可能有独立的逃逸),而是作为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处罚。
行为人对逃逸及其产生的具体危险显然是故意的,对于这一基本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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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结果,则至少需要过失(类似于结果加重犯)。
例5: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
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
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4)因不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遗弃罪、过失
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对此,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例6: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
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
害罪定罪处罚。
8.逃逸的共犯
《办理交通案件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上述情形下,只要肇事人的行为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造成交通事故即可,不要求肇事人具有责任。
例1:15 岁的乙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甲指使乙逃逸,导致
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此,也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上述相应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