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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108: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
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1.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
杀身亡,自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
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也不构成犯罪;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
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对杀死对方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
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如果相约自杀各方均对自杀身亡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当于
共同正犯),每个人的死亡结果都应当归属于所有参与人的行为,即使自杀行为
是自杀者亲手实施的,未得逞一方也成立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应从轻处罚。如
果相约自杀的一方为对方提供自杀工具,则属于后述帮助自杀的行为。
2.引起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其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
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其二,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辱骂)引起
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不能因为引起了他人自杀,就将其错误行为或者轻
微不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其三,原本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身亡,将一般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其法益侵害达
到犯罪程度时(如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应以相关犯罪论处。如诽谤他人,
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情节严
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其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不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犯罪构成的,应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
害妇女自杀的,一般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但不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换言之,
自杀身亡一般不可能成为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其五,少数加重结果犯包括
了自杀身亡的,应按照结果加重的法定刑处罚。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
害人自杀的,应适用刑法第257 条第2 款的法定刑。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
受而自杀的,属于刑法第260 条第2 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3.教唆或帮助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
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
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
我国刑法对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
立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体例之下,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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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涉及诸多问题。可以肯
定的是,形式上的教唆、帮助行为,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应当认定为故
意杀人罪。
(1)首先,欺骗、唆使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
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次,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
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促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
的间接正犯。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
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
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后,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
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
例1:医生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进而促使
其自杀的,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对自杀者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
不予救助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对于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般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中国人的自杀不是厌倦生活,更不是行使
自由,“而是因为不可遏制的愤怒,或者他知道他的死会陷对手于不义”。在西
方,人们面对他人自杀会问“为什么”;在中国,人们更关注“谁逼他自杀”“谁
应该对此负责”。概言之,中国人的自杀一般不是一种主体性行为。在此意义上
说,司法实践的上述做法具有妥当性。但是,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刑
法理论必须寻找处罚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根据。
(二)故意伤害罪
1.伤害未遂案件的处理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定罪量刑的判例。
从理论上说,对以重伤害的意图实施伤害行为但未造成伤害结果的,应当认
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只是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2.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具有
预见可能性。
首先,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要求基本(伤害)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故意伤
害行为没有致人死亡的,即使明显存在死亡的重大危险,也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
致死的未遂犯。
其次,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
关系。亦即,要么是伤害行为直接造成死亡结果,要么是伤害行为造成了伤害结
果,进而由伤害结果引起死亡。
例1:丈夫在卧室对妻子使用严重暴力,妻子高度紧张逃到阳台呼救时不慎
从阳台摔下身亡的,应认定丈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由普通伤害行为引发死
亡结果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有过失的,应认定为普
通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例2:甲的暴力行为导致乙的鼻骨骨折(轻伤),但同时引起乙的心脏病发
作进而造成死亡结果。倘若行为人对死亡有过失,就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轻
伤)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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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患有特殊疾病(如心脏病)的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双方
的争执、相互厮打或者被害人的情绪激动引发的情况下,不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
行为人。
例3:行为人为了泄愤反复用枪支击打被害人头部,其间因枪支走火导致被
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3.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关系。
(1)当其他犯罪相对于故意伤害罪属于特殊法条时,应按其他法条处理。
例1:由于杀人包含了伤害,杀人既遂与伤害是特别关系,所以,在杀人既
遂的情况下,必须适用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2)如果其他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时,则必须认定行为触犯
数个罪名,并从一重罪处罚。
例2:由于强奸、抢劫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结果加重至少必
须有过失,但在行为人对重伤结果持故意的情况下,就必须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
机能,认定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或者抢劫(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并按前
者(重罪)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