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微博/B 站/小红书/抖音:路遥的刑法空间
1
《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110: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三节侵犯性的决定权
的犯罪)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本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少女负有监护、收
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只有对少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实质性的管护、指导等作用的职责的人员,
或者说行为人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条例等对少女的健康成长具有某一方面的“职
责”,使得少女在相关领域对行为人形成比较稳定的依赖关系时,行为人才能成
为本罪主体。
例1:少女在一两次就医后自愿与医务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对医务人员也不
能认定为本罪。但是,如果少女的某种疾病较长时间依赖于特定医务人员的治疗,
则该医务人员与少女形成了依赖关系,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为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
职责(具有特殊关系)的期间,如果性关系发生在特别职责的开始之前或者已经
结束之后,则不应认定为本罪。
例2:某青少年教育基地临时聘请的军训教官在军训本班期间,邻班15 岁
女生心生爱慕并主动要求加微信,教官鉴于该女生为未成年人,怕被追究责任而
没有答应。军训结束后的当天下午,教官加了该女生的微信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
当晚带着女生去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随后两天各发生一次性关系,不能认定为
本罪。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
1.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而实施暴力,其间存在猥亵行为,后自动放弃强奸行
为,继续强行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属于强制猥亵罪与造成了损害的强奸罪(中
止)的想象竞合(也可能是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2.行为人出于强奸的意图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
奸淫,随后继续监禁被害妇女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控制被害妇女,经过一段时间后
又强制猥亵妇女的,宜对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37 条第3 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
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
微博/B 站/小红书/抖音:路遥的刑法空间
2
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聚众猥亵儿童的,不需要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也不另要求情节恶劣。以
非聚众方式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需要情节恶劣。
2.造成儿童伤害包括造成轻伤与重伤。根据《办理强奸案件解释》第7 条的
规定,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 条第3 款第3
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2)
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3)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没有规定猥亵致死的情形,
张老师认为,猥亵行为过失致儿童死亡的,应适用第3 项的规定,不能认定
为普通的猥亵儿童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否则会导致量刑的不均衡。
猥亵行为故意致儿童死亡的,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如果在猥亵后故意杀人,则应当数罪并罚。
3.根据2024 年2 月2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200 号(隋某某利用网络猥
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行为人实施线上猥
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
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实行数
罪并罚。
张老师认为,由于两个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实质的同一性,如果行为人的意
思与行为具有密接性,可按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