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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16:结果加重犯
(第五章不法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过重,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本书主张严格限制结
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1)如果是预备行为直接造成加重结果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新增)
例1:强奸罪的预备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的,不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2)如果是“伴随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则不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新
增)
例2:甲入户强奸乙女既遂后,在从户内逃走时过失将乙撞倒在地,造成乙
重伤。由于甲逃走时撞倒乙的行为既不是强奸罪的暴力、胁迫行为,也不是奸淫
行为,故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实行数罪并罚。
(3)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对行为对象的
范围不能作僵硬的限制。
例3:A 本欲伤害B,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C,导致C 死亡的,原则上
也成立结果加重犯。
但是二人以上共同抢劫时,其中一人的暴力行为误将同伙打死的,不成立
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2.加重结果不仅应当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
直接性关联。
例1:人行道边就是很深的河道或者深沟,被告人在人行道上突然袭击被害
人,被害人的本能躲避导致摔到河里或者沟里淹死或者摔死的,也应当肯定伤害
致死的成立。
其一,故意的基本行为本身不具有特殊危险,而是由过失行为造成死亡的,
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例1:被告人用枪头捅击一下吵架的对方背部(该行为不足以致人死亡),误
碰扳机引发了子弹射击,导致对方死亡的,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其二,对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时或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因自身过
失等造成严重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关联,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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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强奸行为引起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的,不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
其三,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应认定
为结果加重犯。
例3: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
被害人烧死。基本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故意伤
害致死,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四,在故意伤害等暴力案件中,伤害行为仅造成轻伤结果,但由于医生的
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死亡的,或者虽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由于第三者的
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前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
直接性关联。
例4:甲伤害乙(原本无生命危险)后潜逃,并无通谋的甲的亲属阻止乙的亲
属救助乙,导致乙伤口感染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其五,非法拘禁、拐卖妇女或儿童等行为,必然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
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但是,如果警方
由于重大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如误将人质当作犯罪人
而射击),则不能认定拘禁、拐卖等行为构成结果加重犯。
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就对基本犯罪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对为基本行为的高度危
险性提供基础的事情具有认识。
例1:行为人原本是想以木棒实施轻微的殴打行为,但实际上所使用的是锐
利的凶器,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使用了锐利的凶器、
即使对伤害行为自身具有故意,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只能
认能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加重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
定刑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
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例如,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因为没有加重法定刑,不成立结果加重
犯。再如,绑架致人死亡的,因为没有加重法定刑,也不成立结果加重犯。